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16名担保人均需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16名担保人均需承担保证责任
2019-06-13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通讯员 沙仁娜 2014年,马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博州分行申请借款,该借款合同由刘某等16人在该行出具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担保,借款到期后马某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16名担保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行博州分行与借款人马某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及刘某等16人签订的《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建行博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人马某未依约还款,尚欠借款本金1184141.52元及利息223763.75元未予偿还,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刘某等16人均在《个人助业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签字,且对签字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应当认定均系自愿为建行博州分行依上述借款合同债权提供保证,承担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该案是博州中院判决的一起农民五户联保金融借款案件,五户联保是我国金融系统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的担保模式。实践中很多农户不明白担保的责任和后果,出于借款目的,往往随意凑成五户共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很多情况下借款人之间相互不认识,对各方情况都不了解,就轻易相互作出担保。实际上,在签下名字的那一刻,就已经承担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有一方无法完成还款任务其他农户都会受到牵连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参与借款签字的当事人:为避免担保风险、减少借款纠纷,担保人首先应当了解担保法律规定,根据自己的现实条件审慎选择担保方式;应当增强理性思维,避免只考虑短期利益而忽视责任,要认真了解借款人的品行和借款的用途,认为不该担保的就明确、果断地予以拒绝;在进行担保签名时,务必对所要为之担保的人以及其近期经济状况有所了解,并且做好承担担保责任的思想准备;签订担保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的内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担保人要记住自己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保护自己的权益,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过了担保期限再主张权利,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降低自身风险,担保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担保人,各担保人之间明确约定担保份额,按份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