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分城镇农村居民
内蒙古人身损害赔偿不再分城镇农村居民
2020-03-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史万森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史万森
2020年3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据悉,自治区高院决定,自2020年4月1日起,全区各级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在民事诉讼中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近年来,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别。但在审判实践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镇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热点问题。
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赔偿标准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