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群体诉讼逐年递减恶意诉讼日趋严重
广州中院:群体诉讼逐年递减恶意诉讼日趋严重
2014-06-11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admin昨日,广州中院发布2011~2013年劳动争议诉讼白皮书并及十大典型案例。据悉,在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递减的同时,劳资双方恶意诉讼的情况却日趋严重。
案件数量
去年受理一审案件12300件
从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来看,2011~2013年受理的案件数量高于2008~2010年受理的案件。2013年,广州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399件,超过深圳的12041件、东莞的11091件,成为广东一审收案最多的地区,说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整体上处于上升态势,案件总量一直处于高位运行。从2013年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涉案用人单位中,私营企业1735家,占45.6%;港澳台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201家,占31.5%;国有和集体企业491家,只占12.9%。
案件类型
涉及社保争议案件超六成
从案件类型上看,诉请劳动关系终结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确认劳动关系和索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案件一直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近三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案件大幅上升。广州中院2013年受理的3809件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险争议有2445件,达到64.2%,反映了劳动者要求享有社会保障和平等权益的意识强烈。
诉讼趋势
劳资双方恶意诉讼增多
2011~2013年申请仲裁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2011~2013年进入诉讼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则呈逐年递减态势。广州中院民庭庭长张坚雄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一直是维护稳定的重点工作,地方政府、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采取诉前联调等多种措施,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及时妥善地化解了大量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但另一方面,劳资双方恶意诉讼日趋严重。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主要表现为:虚假陈述,隐匿或伪造证据。用人单位恶意刁难离职员工,恶意拖延支付劳动报酬或相关补偿,滥用诉权,耗尽所有处理程序,对明知必败无疑的案件,拒不接受调解,也要将“一裁二审”程序全部走完,拖延履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等。劳动者恶意诉讼主要表现为:部分劳动者推诿拒签劳动合同,事后反而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双倍工资;部分劳动者以各种理由表示无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获取相应现金,事后又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获取经济补偿;部分劳动者在办理住房按揭或者其他事务中,要求用人单位开具高于其实际收入的证明,在离职后以该收入证明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差额等。
案例一 煮饭阿姨被调去当数控车工
张阿姨2000年10月3日入职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2011年8月1日,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张阿姨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张阿姨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张阿姨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南番电器厂单方将张阿姨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数控车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张阿姨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张阿姨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73.37元。
法官点评:
四个指标判断企业借机炒人
广州中院法官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倘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相辞退劳动者,就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徐琳表示,判断企业是否借调岗变相辞退劳动者,主要考虑四个因素,包括用人单位是否确实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调岗;工资水平是否与原岗位大致相当;是否具有侮辱性;有无违法违规的情形。
案例二 竞岗失败 管理岗变操作岗
何女士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何女士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何女士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何女士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有所降低。何女士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404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如通过竞岗方式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应事先对此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何女士虽在《竞聘报名表》上确认接受岗位调剂,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将竞岗后有可能降低薪酬的后果告知何女士,故保险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支付何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404元。
法官点评:
未充分说明降薪可能即不合法
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应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竞岗方式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但可能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应事先对此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否则即使劳动者选择服从岗位调剂,但对降低的薪酬不予认可,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记者刘晓星 通讯员马伟锋、马英)
车主告4S店欺诈
一审被驳回诉求
首宗“增加赔偿三倍”消费索赔案消费者一审败诉(本报曾多次报道)。昨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凌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因是凌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凌先生表示将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口头服务合同, 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承诺更换一桶机油送一桶实物机油,还是赠送机油券下次免费使用。原告主张被告工作人员在2014年2月25日电话向其推销涉案业务时承诺换机油送实物机油, 但仅提供通话记录,没有提供通话内容,无法证明其主张。原告主张被告现场工作人员作出同样承诺, 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相反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可以证明其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换机油赠送同等机油券下次使用”,原告虽然否认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 却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承诺换机油送实物机油即时带走,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记者曾卫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