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电子监管引争议 官方称企业应担建设产品追溯体系主责
药品电子监管引争议 官方称企业应担建设产品追溯体系主责
2016-03-0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王开广
“药品电子监管是我们在监管过程中的一种探索,对这种探索难免有不同的认识,甚至争议。企业是食品药品研发和生产的主体,应当承担起保障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应当承担起建设产品追溯体系的主体责任。”今天下午,在国新办就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如是说。
毕井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维护公众健康,要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来探索如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这是思想解放、积极进取的一种表现。作为监管部门,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缺位是失职、渎职,是不作为,越位是滥用职权,乱作为。
在毕井泉看来,企业家都是要追求经济效益的,但是企业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增加了就业,缴纳了税收,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家也愿意为社会做一些贡献,因此,对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也不要轻易质疑。
毕井泉指出,妥善处理电子监管码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是一个现实的问题,更是关系到未来的问题。“任何政策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毕井泉说。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指导。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决定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